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体育教育训练学院学生禁酒规定

体育教育训练学院学生禁酒规定

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》(中发[2004]16号)、教育部[2005]第21号令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》和《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》的规定,为树立良好的校风,使学生养成健康的生活方式,从根本上消除喝酒导致犯罪等事故隐患,确保全院师生的生命、财产安全和身心健康,经研究决定,在全院学生中实行禁酒制度。

一、凡属于我院的学生,在校期间,不论在任何时间(包括双休日)、任何场所,一律禁止饮酒。凡出现饮酒均是违纪行为,一经发现,给予警告以上处分。

二、凡出现饮酒行为者,取消其本学年各类评先资格,取消其享受奖、助学金的资格,取消其担任各类学生干部资格(含社团)。

三、酒后寻衅滋事、违法乱纪者,将从重处分,视其情节,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。

四、对吸酗酒滋事造成不良后果的,应承担全部责任,赔偿损失并支付所有相关费用。


体育教育训练学院

○一